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行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国管人防〔2004〕494号)、《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08〕328号)的要求,按照《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国机防委〔1997〕03号)和我部人防领导小组指示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规范使用行为,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现制定《科技部人防地下空间居住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部人防地下空间居住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
科技部人防地下空间居住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部人防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保证良好的使用环境,制订本办法。
一、我部人防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和负责调配。各使用单位协助并具体负责,同时与本单位使用部门和居住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地下空间使用单位要指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居住人员的日常使用与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与资产管理处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三、各使用单位和人员有责任保护使用范围内的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源和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电器设备,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移动和拆改任何建筑设备设施。
四、要确保通道及出入口畅通和使用安全。严禁在走廊、通道、楼梯间、出入口等公共部分堆放个人物品,严禁在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五、共同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的良好环境。严禁在屋内饲养猫狗等宠物,禁止乱堆、乱放、乱扔杂物。禁止将剩饭剩菜等残余物倒入水池内,防止堵塞现象发生。
六、要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节约用水、用电,随时关紧水龙头、人走灯灭,如有滴漏现象要及时报修。
七、严禁在房屋从事制假、贩假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严禁未经允许私自将房屋出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严禁留宿与本单位无关人员。
九、人防地下空间是防汛、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区域,使用人发现隐患要立即报告。
十、各区域要有指定专人负责,居住人员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十一、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做出相应处罚,必要时将收回房屋,对违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科技部机关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五月